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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代位追偿,实际上是保险补偿原则的延伸和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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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财产保险合同是经济补偿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保险人只能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受害人(被保险人)与致害人、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合同是经济补偿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保险人只能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受害人(被保险人)与致害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受害人(被保险人)与致害人之间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致害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某一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向致害人请求予以赔偿。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因为发生保险事故既向保险人索赔又向致害人索赔,从而获得超出其损失金额的赔偿。因此,被保险人如果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将与第三者之间的债权转让给保险人,从而在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只有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被保险人就自动地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这符合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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