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其行为得到了保险人的授权,后果自然由保险人承担。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
保险代理制度属于民事委托代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1)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被视为同一人。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由保险人享受和承担。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视为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给付保险赔偿。
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行为的后果和责任。在代理权限内,保险代理人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以代理人越权而否认合同的效力。因此?在代理权限内,即使代理人的行为侵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人有法律约束力。
在汽车保险实践中,往往发生保险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行为。如果保险人签发了正式保险单,即使保险代理人越权,保险人也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多数情况下,保险代理人的越权在先,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在后,可以视为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越权的认可,应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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