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一旦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损失:,正是由于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投保人才会为保险标的投保以转嫁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保险公司通过风险分摊来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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