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在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问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近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为“近因原则”。
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理论是确定保险事故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它既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来说,他只负责赔偿承保危险作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保危险为远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保单项下不合理的索赔。或者说,不能使被保险人利用“承保原因”谋取不当得利。对被保险人来说,可防止保险人以损失原因是远因作为借口,解除保单项下的责任,不承担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不能使保险人利用“除外原因”摆脱应负的保险责任。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和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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