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只有在法律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由于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其职能的,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用货币来反映,则保险人的承保和补偿就难以进行。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这种客观存在的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而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是不能签订保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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