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合肥市投资担保型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仅今年1-4月份,庐阳区检察院就受理此类案件12件12人,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此类案件不仅危及群众财产安全,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案件特点
一是地域特征明显,案犯多为河南籍。在所受理的案件中,12名案犯中11人来自河南省郑州、洛阳、三门峡、许昌、南阳等地。而犯意的产生缘于效仿同乡,且多以设立投资担保公司为名,公司高管、财务、出纳等关键职位人员多由河南省派到合肥。
二是注重自身包装,以投资理财为幌子。所设“公司”注册资本高达数千万元,并在繁华地段开办经营场所,且装修高档、华丽,宣传单印刷精美。在实际经营中,“公司”不直接向社会公众借款,而是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向群众宣传其推出的所谓“理财产品”,并与被害人签订盖有第三方借款公司公章的制式《借款担保合同》。而合同中的“第三方”根本不存在,或是与案犯所设立的“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
三是以高回报为诱饵,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公司”以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引诱被害人投资,且投资起点设置较低,在先期能及时“返利”,以吸引被害人不断追加资金、主动帮助其介绍客户,让非法集资额呈几何式增长。如王某某开设的安徽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客户承诺年收益达17.4%,且按月支付,短短几个月内便非法集资300万元,所集资金均被王某某侵吞。
四是作案时间虽短,被侵害人员众多。涉案人员多为2014年6月份从河南来到合肥实施非法集资的,所设公司经营时间较长的约半年,最短的仅一个月便案发。12件案件非法集资额高达5000多万元,600多人受损,涉及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个阶层。
防治建议
一要整合监管执法力量。因金融监管部门在基层的执法力量不足,有必要统合税务、工商、商务等部门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并加强协作,及时取缔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非法集资行为。
二要引导公众理性投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投资理财类法律法规和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危害性,及时宣传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所取得的成果及典型案例,提高群众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投资理念不成熟、不理性现象。
三要注重研究司法实务。在非法集资犯罪日益隐蔽化、复杂化的情况下,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呈现出滞后性和被动性,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不法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诸多争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成本。因此,要加强司法理论和法律实务研究,统一司法认识,发挥司法能动性,提高司法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能力。
四要加强区域司法协作。目前,很多非法集资犯罪的实际控制人、幕后指挥者因各种因素仍然逍遥法外,且部分个案系特大犯罪团伙犯罪,所办案件中,嫌疑人除在合肥涉案外,还在湖北、江西、甘肃等地区也有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为有效打击犯罪,必须加强地区之间司法协作,建立起跨省、跨区域的联合执法机制,以形成打击合力,增进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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