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必须要对社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的资助或补贴,并担负起相应的职责。国家补贴的数额和比例取决于该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福利政策、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英国、加拿大以及北欧等采取国家保障模式的国家,国家的补贴占保险基金的绝大部分。德国、日本等采取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国家根据各保险组织的人员组成状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而在以商业医疗保险为主体的美国,政府仅对65岁以上的老人、穷人、退休军人等特殊人群负有义务,对相关人员进行补助。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大部分是由国家直接财政拨款筹集而来。同时,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建设费以及管理费等给予财政拨款;在社会医疗保险人不敷出时,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赤字;对个人和参保单位按照税前收入提取社会保险基金,等等。这些都反映了国家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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