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中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鞍山海城市将从7月1号起实施《海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的适用人员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确无经济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含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养人员、放假职工、退休职工和退职人员,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18周岁以下的各类在校学生除外,以及城区失地后的农转非人员。困难企业职工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及财政补助为基金来源主要渠道,居民以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为基金来源主要渠道。
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列支补助;在职职工个人年缴费100元,实行按年度在首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财政列支每人每年补助80元;居民以家庭成员参保为一参保单位,18岁人员除外,每人每年缴费120元,实行按年度在首月15日一次性由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收代缴,财政列支每人每年补助60元,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按季拨付。
办法还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程序、待遇、费用结算、管理、奖励和处罚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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