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补缴2013年五险一金,2014年时是否属于以前年度费用要做纳税调增?
答:
第九条规定,企业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2013年度的五险一金应作为2013年度费用处理,2014年补缴时,应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2013年度税前扣除。
所属地区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遵照执行。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关于 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复,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缴款凭据可暂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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