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和调动楚雄州人员参保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楚雄州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州人民政府于出台了《楚雄州新型农村社会补贴办法》,按照 鼓励参保,适当补贴 的原则,实行 个人负担为主、财政补贴为辅、先交后补、不交不补 的办法,对全州试点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的农村居民实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缴100元不补,缴200元补贴10元,缴300元补贴20元,缴400元补贴30元,缴500元补贴40元,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所需补贴资金由州县两级各承担5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楚雄州职工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楚雄州各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保底;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
缴费比例以0.8%为基准费率,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当年的收支情况或基金的累计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经楚雄州人力资源和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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