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期巩固“两个确保”的决定精神,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和参保职工死亡后供属救济费按时足额发放,经研究,自2004年12月起,对列入社保支付的市区企业供属定期救济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就供属基本信息采集及其救济费社会化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经批准由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社保经办机构列支定期救济费或抚恤金的企业已故参保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在职职工,以下统称属主)供养直系亲属。
二、信息采集
建立健全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库,是搞好供属定期救济费或抚恤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在供属定期救济费或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之前,各有关参保单位应首先做好其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
1.供属基本信息的采集,采取由属主原单位填报的方式进行。
2.请各有关参保单位于9月10日前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领取本单位供属情况表(打印),并按照《填表说明》要求逐一填写《市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单位可登陆苏州劳动保障网,至“下载中心”内的“社会保险”栏目内下载《采集表》。
3.各单位须于10月20日前将填写完备的《采集表》报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
4.对9月1日后新审批列支的供属,其基本信息由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办理供属待遇审批手续时填报。
三、定期救济费社会化发放
1.从2004年12月份起,凡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仍具备供养条件的供属,其定期救济费或抚恤金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对一名属主供养多名供属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列支标准按供养人数均分后发放给每一位供属。
2.供属定期救济费或抚恤金社会化发放日定为每月20日。居住本地的供属,可于每月20日起持发放存折到社会服务机构领取本人救济费或抚恤金,存折上发放项目为“供属费”。长居外地的供属,由社会服务机构根据供属本人申报的居住地开户银行账号进行异地发放;未申报开户银行及账号的,由社会服务机构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发放。
3.请各有关单位于11月10日起持单位介绍信,到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干将东路608号)领取本单位供属社会化发放存折,并于12月15日前将存折发放到每位供属手中,确保其按时领取12月份救济费或抚恤金。
4.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采集表》的供属,从12月份起暂停其救济费或抚恤金的发放。待其《采集表》申报后,从次月起恢复发放。
四、供属有关管理工作
1.企业供属的救济费或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在省、市未出台新规定前,属主原所在单位仍应承担对供属的管理职能,并按苏社基[2002]47号文件要求于每年3月5日前做好供属的资格认证工作。
2.经批准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供属,其一次性救济费仍由属主原单位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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