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法律的变化都要求对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改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也正在进行这方面的积极准备。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新的第三者责任险在2004年5月1日前没有出台,直至本书完稿时仍然没有出台。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曾经透露,《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在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议。“尽管条例出台滞后,但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24个省市的地方立法一直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004年5月1日后各地仍按照地方立法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不存在法律衔接上的冲突。”刘京生表示,“等到条件许可时,全国将强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监会已经要求各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的1个月,上海市已经于2004年4月1日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了强制性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北京等地区随后也公布了相应的强制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制度。
在实施强制保险制度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而且中途不能退保。如果车上没有张贴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直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依照规定按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费的两倍处以罚款。实施强制保险制度后消费者仍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但是不允许保险公司拒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强制保险不足以满足消费者需求,还可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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