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如果车辆新增了设备,从而导致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则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赔偿处理也与车损险中全部损失的处理完全一样。只是每次赔偿要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并且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如果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受到损坏而发生了合理的修复费用,则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则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当车辆被抢时的必备单证和获取途径见表20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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