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首要因素。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或或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为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同时,为使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尽可能不受道德危险的威胁,法律和保险人一般都限定父母为子女投保的最高保额或企业重要人物的保额上限。
医学因素和非医学因素都是就被保险人或其他关系人而言,除此之外,还有第三类因素,虽不作用于被保险人,不会影响到被保险人今后的安全和健康,但在核保时是必须考虑到的。那就是保险人的经营策略因素,包括搜集投保人、被保险人资料时的成本因素、保险人经营规模因素、保险人近期经营方针因素和再保险系统因素等。
保险人不可能耗用太多的财力、物力、人力去搜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料和评估它们,因为必须考虑核保工作的成本,核保所花的费用应为承保后尽可能多的得到收益,经营才有利润可言。
保险人的经营规模,是一个涉及到大数法则的问题。若一个保险人有很大的市场占有率,承保的保单很多,那么他相对于那些市场占有率低、承保量小的保险人就可以在承保上放松一些要求,因为他拥有一个相对更加有效的风险分散体系,一旦出险,他有更强的承受力。但这仅是相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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