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绵四章,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保险人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除另有协议者外,保险人的贴偿责汪是对投保人在发生事故时实际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最高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有分项保险全额的,最高从各该分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入在赔偿保险财产的损失时,应当将损余物资的价值和投保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公,在俘险赔偿金额中扣除。
(2)投保人为了避免或者减少保险责午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汾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台理费闲,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负责偿还,此项费用应与保险财产损失分别计算,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3)投保人要求保险入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赔偿的单证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偿还;在与投保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人如果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白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4)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人应当向消三者要求赔偿。如果投保人向保险入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入,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迫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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