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可享受社会补贴政策。
6月28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自治区特制定《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下称《补贴办法》)并于7月1日起执行。《补贴办法》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即,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详见下图)。
政策解读
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新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并根据就业人员就业形式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
企业(用人单位)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季度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社保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可随岗位延长,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灵活就业并在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6月30日前,经核准享受社保补贴且期限未满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其剩余期限的社保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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