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2015年鱼台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正式打破过去病种限制,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
?一、补偿原则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的部分,居民大病保险再次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凡为鱼台县参保居民(包括已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上,不再受过去20个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等)限制,而是按照医疗费用符合起付标准即可进行报销。例如:2015年老王第一次住院费用总额18000元,居民医保报销11000元,全额自费1000元,则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8000-11000-1000=6000元。 2015年老王第二次住院费用总额20000元,居民医保报销12000元,全额自费1300元,则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20000-12000-1300=6700元。则2015年老王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金额为 (6000+6700-10000)×50%=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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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途径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在报销结算上,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
(二)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在济宁市外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医疗机构结算后携带相关资料回患者参保地进行居民大病保险补偿。
(三)省外非联网医疗机构在省外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时,患者出院后携带相关就医资料回患者参保地进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同时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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