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3日起,丹阳市实行生育保险待遇新标准。此次调整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女职工产假天数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8天,顺产为98天,难产为143天。
二、生育津贴标准由原来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原计发标准不能体现各个企业的差别性,新标准能体现企业生育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定额标准由平产2000元调整为2400元,难产3000元调整为4000元,此外还提高了流产医疗费标准。同时还将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统一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原来该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调整为镇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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