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限额变了!商业险的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也变了!
一、2020年09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公告分为三部分:
1、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2、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3、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二、2020年9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五个车险条款。随后,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对自己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1、2020版主挂车三者险条款,删除了主挂车赔偿总额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
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2020版车险条款将原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三者险拒赔,改为逃逸拒赔。
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1点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条中的“交通肇事逃逸”,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释义中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3、2020版新车险条款取消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商业险不赔的规定。
原《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八条第二项第6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6点、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四十条第二项第6点均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即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驾驶人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拒赔。
新车险条款没有此约定了。
4、2020版车险新条款,取消了实习期间驾驶营运客车发生事故保险不赔偿规定。
原《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项第5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5点、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四十条第二项第5点约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
202版新条款此约定,没有了。
5、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新条款删除了原《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免赔率。
在老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免赔率和免赔额中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在新版的条款中,此约定没有了。
6、车险新条款:老条款11个附加险中,删除了6个附加险,又增加六个附加险。
机动车保险老条款,即《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附加险有: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车身划痕损失险;
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7、车上货物责任险;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不计免赔率险;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1、指定修理厂险。
机动车新条款,即《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有: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通过对新老条款附加险的对比,发现原来老条款中的下列六个附加险没有了: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4、不计免赔率险;
5、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6、指定修理厂险。
2021年,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保险都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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