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2015年,记者梳理,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浮,本也是好事,现在付出的多,以后拿到的也多,着眼于“将来的美好蓝图”,也没什么坏处。但前提是现在的社保缴费占到工资的比例不高,老百姓的负担不重,可事实上却恰恰相反。
据了解,除了每年持续上调的缴费基数外,我国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目前,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29.8%,其中养老20%、医疗6%、失业2%、工伤1%、生育0.8%;个人累计已达到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在国际上属于偏高水平。前不久,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表示,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至50%。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不少地方却自行其事,做出与中央政策背道而驰的怪事,令人费解。
社保费率偏高,一方面对企业造成影响,会削弱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对于职工个人而言,职工缴费比例过高,会降低和推迟当期消费,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转变,即从投资和出口拉动转变为内需拉动。换言之,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是沉重的负担。
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浮的原因也不难猜测,主要是将其当成“肥肉”,既作为解决诸如承担巨额的“改革成本”等社会性问题的“钥匙”。财政部发布《关于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35994亿元。不过,按照现行规定,这笔钱只能存银行、购买国债,虽然保证了基金安全,但基金收益较低,赶不上物价上涨幅度,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的贬值。社保基金的贬值问题得不到解决,哪怕是一再上浮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恐怕也是无力回天。
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浮已经背离了民意轨道,且与中央政策相违背,为何不被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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