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陈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有一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梁某聊起了保险的事,陈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
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①健康;②残疾;③低能;④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陈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
陈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2004年6月,陈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陈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陈先生的儿子在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未果,于是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案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都有责任。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
本案中,虽然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有设计不尽合理的地方,但是,陈先生对自己的病情和一直在家休养的情况是清楚的,应当告知保险公司,却由于疏忽没有填写,从而未履行法定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
但是,保险公司未经审核就予以承保,有重大过失,在保险公司的核保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尤其是健康状况,是判断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及是否予以承保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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