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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时保险金应支付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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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王某,男,30岁,某厂职工。1987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险6份,保险期限为20年,保险金额共1954元。王某指定他2岁儿子为受益人。1987年8月,王某因病死亡。案发后

王某,男,30岁,某厂职工。1987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险6份,保险期限为20年,保险金额共1954元。王某指定他2岁儿子为受益人。1987年8月,王某因病死亡。案发后,按照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的规定,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1954元,由其指定的受益人即他的儿子受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于他的儿子只有2岁,依据上述规定,受益人领取保险金这一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即他的母亲领取和保管。
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由谁来领取保险金?
王明,男,35岁,某厂工人。1986年4月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险10份,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共计4000元。王明指定其儿子王文为受益人。1988年4月,王明带领其子乘坐长途汽车时,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王明与王文均死亡。
依据简易人身险中“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所致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4000元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但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在有相互继承权的两个人同时死亡时,应推定辈份高的人先死亡。据此可推定被保险人王明先死亡,其保险金应由王文领取。由于王文已死亡,所以保险金应作为王文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领取。王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他的母亲即王明的妻子,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王明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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