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指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非公立医院可列入社会保障定点机构。
《意见》提出,鼓励在区域卫生规划内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一视同仁的原则下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门诊总人次的15%。
《意见》指出,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并向社会公布。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予以结算。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意见》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和民政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意见》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任务。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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