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并从12月1日起执行,此举将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据了解,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进行调整: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腹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10%下降为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下降为0。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5%下降为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45%下降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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