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有关部门日前就生育保险相关法律进行了明确解释。
根据市政府出台的生育保险政策通知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津贴按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一旦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则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此外,针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流产情况,新近出台的解释明确规定,这一群体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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