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医保从2011年1月起,正式整合了新农合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城乡居民参加医保资金扶持力度,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年提高。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一)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对参加城乡医保的参保人,由政府根据当年实际缴费人数按每人每年定额给予财政补助。根据省、市有关规定,2013年,各级财政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
(二)实行平等对待优惠政策。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可参加学校所在地城乡医保,其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并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三)政府全额资助弱势特定群体个人缴费。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指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指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发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定病种专用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又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参保个人免缴费。
二、提高待遇标准
(一)提高住院统筹待遇标准。在社保年度内,基金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指统筹基金支付累计额)由10万元提高到16万元。
(二)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50元提高到10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到50%。
(三)提高特定病种门诊补助待遇标准。将肝硬化代偿期纳入特定病种门诊范围,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年使用定额(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额,下同)为3600元,基金支付比例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三个病种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年使用定额由2万元提高至4万元;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年使用定额由3600元提高至3万元;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不需透析)、儿童脑瘫(含精神运动发育迟缓)病种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年使用定额由3600元提高到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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