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下发《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 的天气期间,企业安排职工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额外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为更好保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日前下发《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 的天气期间,企业安排职工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额外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1元。
市人力社保部门强调,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同时提醒各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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