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市各商业银行以及非金融机构所使用的发票,不得再自行印制,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二、市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的实际用票量,向市地税局发票所申请印制、领购,再由各商业银行向属下支行发放使用。银行内应建立发票领、销、存制度。三、个别银行在限期内未用完的票据须办理延期手续,先由银行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延期使用票据申请报告。县支行,须经县地税局发票所核实,加具意见,再报市局发票所审批才准予延期;市行由市直主管征收分局核实情况,再送市局发票所审批延期。延期期限到2000年9月30日止。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早与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衔接,做好发票的申请印制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旧发票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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