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医保科获悉,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做出调整。据了解,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 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 2014〕 910号)要求,新农合个人缴费在 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015年人均缴费水平要达到 100元左右。
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实际情况,我市现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做如下调整:2014年农村居民、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在现缴费标准6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0元,达到80元;2015年农村居民、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再提高20元,达到100元。城镇劳动年龄段未从业居民、城镇男60女5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提高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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