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由原来的680元/月调整为808元/月。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5月起执行。
据悉,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茂府办函〔2013〕23号)关于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50元/月调整为1010元/月,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作出调整。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务必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签名确认,签名时间一般为每月的1日至22日。根据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签名的失业人员,将视同已重新就业,将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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