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部属驻榕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2000]文29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部属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2001]159号)文中有关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和省统计局公布的2000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情况,
经省政府同意,2002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日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不变,即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978元,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173.6元。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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