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252号)规定,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等级评定内容 等级评定采用综合评定法,包括医保年度考核、其他指标考核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方面内容。 (一)医保年度考核 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情况,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标准分得分为依据。 (二)其他指标考核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分服务管理指标和费用控制指标。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三)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 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的满意度情况,访问对象主要为出院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问卷(附件2)采用医保经办机构上门调查、其他机构代为调查等方法完成,每个定点医疗机构的调查数量起步阶段暂控制在100份问卷,其问卷得分均值为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调查得分。
二、关于等级评定标准 等级评定总得分100分。其中,医保年度考核标准分得分占总得分的40%,其他指标考核得分占总得分的40%,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得分占总得分的20%。 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定点单位,且本次评定前连续两年被评为AA级的,可推荐评定AAA级;总得分在80分以上的定点单位,且本次评定前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可推荐评定AA级;总得分在70分以上的定点单位,可评为A级。总得分不满70分的,定为无级别。
三、关于等级评定申请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照标准,对医保年度考核以及其他指标考核进行自我考核评分,并将相关自评得分表与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3)一并报送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联系人:医疗科华芳、陈文婷;联系电话:6615101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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