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随着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同时,安庆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
目前大病医疗救助的筹资标准是2004年确定,即每人每年72元。2012年市区共有4153人次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1667万元。
随着参保职工健康意识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筹资标准下建立起来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已不能适应大病医疗救助支付的要求,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连续三年出现当期收不抵支情况。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2〕34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本级大病医疗救助金筹资标准,2013年7月1日起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2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6元。这将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保障能力,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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