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起付标准下调至300元,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上调至3000元。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各增加5个百分点。调整住院统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调至16万元。其中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4%;6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
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各增加5个百分点。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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