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具体规定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见)。今后市政府有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为>(厦地税政二[1997]7号文)中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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