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农牧区群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2014〕14号)要求,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30元。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2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10元。根据中央精神,自治区财政确定全区各级财政分担标准:对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南疆三地州,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10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补助一半55元,各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分担一半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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