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2012年,自治区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力度,财政补助标准由2011年人均200元提高到人均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比例由年人均124元提高到年人均156元。
同时,为切实减轻参保(合)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提高参保(合)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2年将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将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年居民年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切实提高参合农民和参保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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