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青岛市对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统一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3层保障。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万元、18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3项待遇合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最高保障额度分别达90万元、88万元。
《办法》统一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其中,原先农村居民用药报销范围的900余种,统一扩大至2400余种。
2012年7月,青岛市建立了覆盖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但对农村居民没有制度安排。为此,《办法》规定,城乡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由社保经办机构评估后,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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