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濮阳市政府拟出台《濮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目前,《试行办法》草案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试行办法》规定:凡16周岁以上人员,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以达到领取条件时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发放,并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参保人员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试行办法》还对参保程序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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