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英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较松,但对技术准备金在投资时,有三项原则性要求:(1)币种配套原则,是指保险理赔的结算货币必须与同种货币所投资的证券相匹配,公司应当保证这类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2)分散投资原则,指保险公司不应过度依赖于某一种投资资产形式;(3)本地化原则,是指在英国境内承保风险所积聚的资产原则上应投资于英国境内。美国为了保值增值,美国务州政府都非常重视资金的运用,寿险公司的投资方向主要是不动产、抵押贷款、股票和证券。纽约州1976年保险法将资产、投资、存款作专章列出。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投资分为两类,即最低限度资本投资和保险准备金投资。最低限度资本投资是不能用于留置或抵押的,且其中至少60%以上的资金要投资于联邦债券、纽约州债券、美国别的州政府债券及联邦或廾[的政府抵押贷款或信托凭证。准备金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优先股或保证股、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贷款、受托人债券、不动产、外国投资、房地产公司的股票及债务、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股票、世界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债务、储蓄贷款协会或建房贷款协会或联邦储蓄协会储蓄账户的股票、抵押公司的股票或债务、生产性贷款、动产、担保的非公司债。由此可见,美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对象限制是很严的,只能投资于以上标的。但对每一类别的放款或投资的比例没有法定限制,而由市场发挥调节作用。但为安全起见,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将各类证券分为6级,级别越高风险越大,对后3级债券的持有量有限制,即:4—6级的持有量不得超过全部债券持有量的7%、2%和1%。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特别委员会,目前正在重新拟定据说更易为保险人所接受的基本投资法草案。该草案是在1994年后期,针对当时一些保险人无视投资政策而准备的。现在看来保险人可望被给予较前更多的投资自由,但草案在为50个州分别正式采用时,内容不会完全相同。(三)日本日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下列形式运用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地方债券、法人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购买外国的债券、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以上述两项所列的有价证券为抵押的贷款,购买不动产,以不动产或根据法令设立的财团为抵押的贷款,以船舶为抵押的贷款(限于海上保险公司),对公共团体贷款,保单抵押贷款,银行存款与邮局存款,对信托公司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信托等。同时规定,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下列比例:购买股票占30%,购买不动产占10%,购买同一公司的公司债券和股票以及以此为抵押的贷款占20%,对同一人的贷款占10%,对同一银行的存款或对同一信托公司的信托占10%,以同一物件为抵押的贷款占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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