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地下保单”产生的原因,揭示了其背后暗藏的各种风险。文章认为,出现“地下保单”的根源在于我国内地保险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对此,当务之急是堵疏并用,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加强监管与行业自律来约束不合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优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努力提高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是根绝“地下保单”之策。
2003年,发生在中国澳门特区的一桩保险纠纷案掀起了不小的风波。福建晋江的一位保户购买了美国万通公司澳门分公司的一份寿险保单,该保户于2003年下半年死亡,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其家属向万通澳门分公司提出索赔时竟被拒赔,理由是该保户的代理人与其签发的保单是无效保单,这份保单是在内地而非澳门签发的,是代理人伪造了通行证,作为客户亲自来澳投保的证明。根据规定,港、澳保险公司只能在当地签发保单,如果保单签发地标明为“内地”,则保单无效;若保单签发地标明为“香港”或“澳门”,投保人则必须出具在港或在澳的证明。
看似一桩普通的保险纠纷案,却揭露出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隐患——非法异地展业,用一个形象的词,业界将其称作“地下保单”。
“地下保单”,闻其名,就知道它来得不光彩,那么究竟何为“地下保单”?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界定,是指非法的境外保单,也就是未经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可,境外保险公司(主要指我国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以及设在港、澳地区的外资保险公司)向我国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其通常包括这样几种情形:①内地推销人员在内地为境外保险公司销售保单;②境外保险公司直接派推销员来内地展业;③保险推销人员唆使内地居民到港、澳地区签单或干脆伪造客户在港、澳地区投保的证明(前面所举的案例即为这种情形)。以上种种行为,均违反了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有关我国保险市场准入限制的规定,具有服务走私的性质,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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