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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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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川人社发〔2014〕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川人社发〔2014〕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础养老金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各市(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二、关于政府缴费补贴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设置的100-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相对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各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年40-80元。其中,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80元。所需资金按省政府常务会已批准的省财政对各地补助比例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积极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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