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合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淡水养殖(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要求各县遵照执行。方案规定,在合肥地区淡水塘中从事经济鱼养殖,且规模在50亩以上的养殖户场,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一要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真实有效的养殖承包合同;二要养殖塘布局规范、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三要养殖鱼塘有增氧机等设备;四要养殖品种符合农业部门规定,主要为精养的“四大家鱼”等普通鱼,其他淡水鱼,按淡水鱼等值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参加保险。
方案还对保额、费率、保费作了规定。具体为,试点期间淡水鱼养殖单位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保险产量为1500斤/亩。淡水鱼养殖保险费率为8%,其中:主险保险费率4%;附加旱灾冻灾等自然灾害、水质污染中毒、他人投毒损失保险费率和附加病害保险费率均为2%。保费160元/亩。其中:主险80元/亩,两个附加险均为40元/亩。
淡水鱼养殖保险试点产品的保费实行财政补贴,由市县财政和养殖户按比例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30%(48元/亩)、县财政承担40%(64元/亩)、养殖户承担30%(48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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