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办〔2002〕7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 川劳社办〔2002〕7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针对各地在实施《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为实现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平稳实施,现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2002年4月至2004年12月退休的人员,退休前一直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川劳社养[2002]23号文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若低于按川劳险[1998]8号文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可按 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确定其应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 二、凡退休前有中断缴费的,仍按川劳社养[2002]23号文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三、2002年3月底以前,已实施川劳社养[2002]23号文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地区和行业,不执行上述规定,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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