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待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意见 的通知》(湘政发[2009]6号)精神,9月4日,该县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二次补偿。
居民大病补偿主要用于对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的补偿,居民大病补偿每个结算年度(自然年度)设置一次起补线,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起补线内的不予补偿;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补线以上部分分段给予补偿。起补线为5000元,封顶线6万元;5000元以上 10000元,补偿50%;10000元以上---20000元,补偿60%;20000元以上 60000元,补偿70%;5000以下(含5000元)部分,6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二次补偿申报时间,上半年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下半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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