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一乘客因汽车爆胎被甩出车外,构成八级伤残。事后,乘客将驾驶人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驾驶人方某赔偿原告李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664元,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2012年8月28日,方某驾驶汽车沿合肥绕城高速行驶时,车辆突发爆胎,乘坐人李女士被甩出受伤。经交巡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多次索赔无果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将方某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赔偿对象的受害人即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赔偿。方某作为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李女士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方某赔偿。
方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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