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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