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从11月1日起,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一同实施的还有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
根据该政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缴费比例暂定为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明确了十项支付标准,其中引人关注的亮点包括,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并明确了支付标准;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和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等纳入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包括: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工顺产、剖宫产(包括产钳助产)享受生育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2%的标准执行,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女职工本人承担,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支付;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顺产(含分娩后婴儿夭折)或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生育津贴按98天计算发放,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
符合晚育政策的,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流(引)产一次性医疗补助,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妊娠因意外导致流(引)产,妊娠3个月以内、3-7个月、7个月以上流(引)产一次性医疗补助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4%、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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