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湾来新疆旅游的梁颖,在去景点的路上遭遇车祸。梁颖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多元。
元旦前夕,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旅游公司赔偿梁颖1100元。梁颖家住台湾高雄市,2014年6月7日,梁颖与乌鲁木齐某旅游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双方对车辆类型、车辆所属单位、司机姓名、起讫地线路、损失赔偿进行明确约定。之后,旅游公司指派韩青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为梁颖提供旅游包车服务。当日17时,韩青驾车行驶至Z842线17公里处的弯道时,与李宝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后,客车翻下3米多高的路基,造成梁颖等11人不同程度受伤、客车报废。梁颖在医院住院8天,旅游公司为其垫付了医疗费。后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宝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韩青负次要责任,梁颖无责任。
2014年8月,梁颖向旅游公司索要交通费、误工费未果,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旅游公司、韩青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1059.6元。
法院查明,韩青驾驶的肇事车登记所有人为旅游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韩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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