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改革开放办:
你们《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劳社[2000]年249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确保医疗保险办法顺利实施,请你们根据省里制定的有关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
附件: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条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省级财力和驻榕省、部属单位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痛求;(二)省、部属驻榕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执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三)建立分组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支付和管理;(六)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其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二)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部属驻榕企业及其职工;(三)依据本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不包括聘用的境外人员。 铁路、电力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本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应预交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
第五条个别困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为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规定的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3个月向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用人单位与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缓缴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困难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负担。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分别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照国家标准C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利息。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一)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划入;(二)41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划入;(三)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额的5%划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金额低于35元的,按35元划入。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所有,只能用于本人医疗费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归统筹基金。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参保人员可在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除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外,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自付。
第十六条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 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依住院次数的增加而递减,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下降3个百分点,直至零。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6月30目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象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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